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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
是否要确认收入交税?
一、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各地税务政策
1.贵州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已失效)第四条规定: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2.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二条: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3.江苏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2、企业取得各类未明确需要纳税的收入是否需要计入纳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均需要计入收入总额。“收入以纳税为原则,以不纳税(享受优惠)为例外”。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除有明文规定属于税收优惠(或新税法下的不征税收入)外,都应当照章纳税。这一原则看似简单,其实解决的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即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有收入即可,而纳税人如果想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苏所便函〔2010〕14号)回复意见: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补充说明:关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苏所便函[2010]14号中明确的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确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已失效)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关于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6.福建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44.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把欠款列为企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对于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国税业务案例:来源:福建国税,发布日期:2018-05-04
业务案例: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北京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 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8.天津
《天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5.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9.甘肃
《甘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10.大庆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八)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我企业账上3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要确认其他收入的规定。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多数税务局对应付账款确认收入的要求年限是3年,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是2年、5年甚至不追求年限。年限规定不是处理应付款项唯一的条件,还有证据的问题,不管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确无法支付,据此来处理这笔应付款。
2
应收账款收不回
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A企业应收B企业一笔货款金额为3万元,多次追要,B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A曾考虑过法律维权,但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放弃了。现在账款已超过4年,A决定放弃追款,请问A企业可以将放弃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B在工商系统显示仍在持续经营中)。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
申报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问题内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个专项报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出具?
税局回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也就是说: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只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由畅捷通好会计整理发布,素材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郝老师说会计、晶晶亮的税月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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